昭靈駟玉 作品

第014章【方鴻的頂層設計】


相較於《公司法》而言,《合夥企業法》賦予了合夥人設計機制極大的靈活性,無論是對公司的利益分配還是權力分配,可以做到錢權分離、分股而不分權。

通過合夥協議的自由約定,創始人可以成為GP,承擔合夥企業的無限連帶責任,並以此享有合夥企業的全部表決權,也就是對公司擁有絕對控制權。

不過GP不分配收益,即只要“權”而不要“錢”。

高管員工作為有限合夥人LP不享有表決權,但可以享受合夥企業的收益,即只要“錢”而不要“權”。

這是GP與LP兩者的區別。

同時,在“錢權分離”的過程中也是GP控制權擴大的過程,這是因為LP出資所擁有的份額,其表決權也是被GP所控制著的,該份額被視為控制權放大的部分,公司實際控制人或控股股東擔任GP能夠以極少的資金投入控制極大的份額。

方鴻對群星資本的頂層設計確立為有限合夥架構,但他並不會直接擔任群星資本的普通合夥人GP,儘管擔任群星資本的GP可以擁有對這家公司的絕對控制權,哪怕是持有該公司1%的股權也擁有絕對控制權,這是GP的好處。

但是,直接擔任群星資本的GP有一個壞處,或者說有個潛在的風險,那就是GP這個角色在擁有對群星資本絕對控制權的同時,要承當無限連帶責任。

而方鴻要做的是既要獲得對群星資本的絕對控制權,又要避免承當其無限連帶責任。

實現這一點也很簡單,對他來說並不難。

此刻的方鴻在筆記本上寫下“群星資本”的時候,又寫了三個公司的名稱,分別是:恆星、鎮星、參星。

沒錯,不是隻成立一家公司,而是若干家公司。

想要實現對群星資本的絕對控制權,同時不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方鴻需要額外成立另外三家公司。

在他的頂層設計框架裡,群星資本是有限責任公司,而“鎮星”與“參星”這兩家公司則是有限合夥企業,另外的“恆星”則是設立由方鴻100%持股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即一個股東,就是方鴻自己。

接下來就是鎮星、參星這兩家公司,都是有限合夥架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