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須言名 作品

第三十七章 修訂律法、紙和活字印刷



                回到咸陽宮後,我就讓岐綰把整套《秦律》拿了過來,雖然以前我的書房就放有《秦律》,我也經常看,但真的逐一討論起來工作量還是很大的。

    岐綰從第一條開始念,唸完後我若無異議便進行下一條,若有異議則當場與李斯、馮去疾、馮劫、蒙毅三人商議。

    當唸到:“非所宜言,謗人者,笞之;謗官吏者,棄市;謗國者,族之。”

    我示意岐綰停下,皺眉道:“誹謗人鞭笞,沒有問題。誹謗官吏就要棄市、誹謗國家就要誅族,是否太過嚴苛了?而且此罪太過寬泛,若是有人故意以此坑害族人,該當如何?”

    李斯在刑律方面最有發言權,回道:“稟陛下,此律當合私鬥、叛國、巫蠱等罪名共同使用,不可單獨判決。”

    “以隴西今春發生的一起私鬥為例,有犯人告另一犯人誹謗投毒。查實之後,則被告犯人除犯私鬥之罪外,另犯非所宜言之罪,其餘人等則只觸犯私鬥之罪。”

    我恍然大悟,歷史上胡亥那個混賬直接給儒生定這個罪名是在濫用刑罰啊。

    我答道:“既如此,還是明確為好,以防審案官員斷章取義。”

    隨後又唸到:“御中發徵,乏弗行,貲二甲。”

    我再次詢問李斯:“這一條是上次修改徭律後一起修改的嗎?”由於事情太多,且跟李斯說的也比較明白,修改後的徭律我只是大致看了一下,沒有仔細看每一條。

    李斯回道:“稟陛下,此律自《秦律》成文後便未作修改。”

    我心中暗道:‘看來史書上陳勝吳廣起義時說的‘失期當斬’是忽悠人的了。想來那些戍卒常服徭役,不可能對徭律不清楚,本來是處罰兩副甲冑,卻仍然未作反對,與陳勝吳廣一起造反。’

    ‘一是說明此時的《秦律》到執行層面可能已經是一紙空文,二則說明百姓的積怨已經達到極限,明知陳、吳所說是假也都選擇了就坡下驢。’

    我示意岐綰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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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將所有《秦律》過了一遍,整整花掉了三天時間。

    然而令我驚訝的是,聽完李斯的解釋,我發現除了之前改過的徭律,竟然沒有一條是需要修改的。

    要麼是延續了兩千年封建王朝都在使用的律令,要麼是最為適合當下秦朝的律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