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愛琳兒 作品

第26章 轉融通新的業務規則新修訂

轉融通新的業務規則新修訂

 在經歷了金帝股份上市首日被自己人借出證券做空、同益中戰略投資者出借限售股導致持股被誤讀,以及高瓴資本以轉融通借出股票為藉口違規減持等系列事件之後,轉融通被市場推向了風口浪尖。正是在這種背景下,近日,滬深交易所終於向轉融通業務亮劍了,針對轉融通所暴露出來的問題,修訂了一系列交易業務、自律監管指南。

 根據滬深交易所新修訂的轉融通業務規則,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大股東,因轉融通出借導致持股低於5%的,仍按歸併計算後的持股比例予以相應規則約束,即不得違規減持、不得短線交易、不得進行以該上市公司股票為標的證券的融資融券交易。如此一來,高瓴資本式的“鑽空子”減持也就沒有空子可鑽了。

 不僅如此,轉融通新的業務規則,在信息披露上也作出了安排。滬深交易所要求上市公司在定期報告中,披露持股5%以上股東、前10名股東及前10名無限售流通股股東在報告期內參與融資融券及轉融通業務的具體情況。這裡的“具體情況”包括相關股東名稱、報告期初持股數量及比例、報告期初轉融通出借股份數量及比例、報告期末持股數量及比例、報告期末轉融通出借股份數量及比例等詳情。

 交易所還要求,上市公司前10名股東及前10名無限售流通股股東較前一個定期報告中披露的情況發生變化的,公司應當向相關股東核實變化原因是否涉及股東在報告期內參與轉融通業務。如是,公司應當在定期報告“股份變動和股東情況”部分,披露報告期內相關股東以公司證券為標的參與轉融通業務的證券數量及占上市公司總股本的比例,以及報告期末該等股東所持該公司股份數量與已通過轉融通出借尚未歸還的該公司股份數量的合計數及占上市公司總股本的合計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