滄海而立 作品

1053 自由發揮

曾家輝認為,不管在世界上什麼地方,這個問題上都帶來了爭議和分歧,有時候,人們不得不訴諸司法機關,才能求得裁決。新發布的物權法規定,只有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關部門才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不難看出,可以動用國家徵收權的門檻就是“公共利益”。

他知道,在物權法起草的過程中,由於對公共利益的概念界定以及類型列舉未能凝聚足夠的共識,立法機關最終決定暫不就公共利益問題做出進一步的規定。但如何正確理解“公共利益”卻是物權法實施過程中事關民生的大問題,不可不察。物權法出臺前後,什麼是“公共利益”,如何界定“公共利益”,是否需要對“公共利益”的類型進行列舉,“公共利益”的具體情形能否窮盡,以及如何防止“公共利益”被濫用導致侵害個人利益等等問題,一直是學術界爭論的焦點所在。甚至連“公共利益”是否存在,也有不小的爭議。其中至少出現過兩種對立的觀點。這就是集體主義社會觀和個人主義社會觀在“公共利益”問題上的對立。

“公共利益”是否存在?

如何界定“公共利益”?

如何防止“公共利益”被濫用?

他講了,“討論何為公共利益,首先要強調公共利益具有以下特點:第一,要強調其具有直接相關性。即特定的利益關係的安排,只有直接涉及到公共利益,這個時候才有公共利益的問題。不能把與公共利益間接相關的事項也都歸為公共利益。第二,公共利益要強調一種可還原性,即公共利益必須最終能夠還原為特定類型,特定群體民事主體的私人利益。一個脫離了特定類型、特定群體民事主體私人利益的公共利益,肯定不是正當的公共利益。第三,內容的可變性,也就是今天的公共利益明天可能不是公共利益。隨著社會的發展,時間的流逝,公共利益的內容會發生變化,這也會讓我們的法律適應未來社會生活發展的需要。第四個特性,就是不可窮盡性,即使通過立法和司法兩個機構對公共利益進行具體的確定,公共利益的類型仍然無法窮盡。基於以上認識,為防止公共利益被濫用,在法治的社會中,確認公共利益的機制應限定為以下兩個途徑:第一,由立法機關遵循法律所認可的表決程序和表決規則,通過相應的立法行為去確定。第二,由司法機關按照法律所認可的表決程序和表決規則去認定。”